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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华侨回国上户口政策
释义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受理机构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决定机构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一、条件
    1、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
    2、本人或者户主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3、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件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拍照(复印)留存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4、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二、申请材料
    回国定居的华侨办理落户,需要先至拟定居地侨务办公室申请回国定居,审批通过后,获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后,带下列材料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
    (一)、当事人申请书,原件1份;
    (二)、华侨回国定居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当事人所持护照,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迁入地户口簿,原件1份;
    (五)、迁入地房产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办理流程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费用
    免费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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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