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本单位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