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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
释义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
    医疗机构职业条件第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第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第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第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第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申办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需哪些证件
    一、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免责条件主要有哪些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分类有哪些?
    医疗机构的类别有: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过错有哪些
    医疗机构的过错有以下这些:(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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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1: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