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郧西法院公审一起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案! |
释义 | 近日,郧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华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案情回顾】2017年5月,被告人胡某华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某公司名义,向孟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和还期。后胡某华仅支付了4万元利息,尚有本金及拖欠的利息未能归还。孟某遂将胡某华、该公司一并起诉至郧西法院,郧西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胡某华和该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偿还孟某本金20万及相应利息。而后胡某华及该公司陆续归还了孟某部分本息,剩余部分未能履行,于是孟某向郧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郧西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该公司名下的车辆2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由该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车辆,查封期限内,该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车辆,但不得转移该车辆,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2021年9月15日,胡某华在明知该两辆车被查封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出具股东会决议,擅自将上述被查封的两辆车连同其他财产作价227万元转让给吴某忠等五人。2022年1月13日,郧西法院追回并扣押了被转让的两辆车。1月21日,胡某华与孟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月28日履行完毕。1月29日,郧西法院依法解除对上述两辆车的查封与扣押。2022年3月15日,庭审中,胡某华表示认罪认罚。法庭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华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条罪名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选择性罪名,以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类型定罪处罚。【律师说法】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视情节轻重,罚款、拘留,甚至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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