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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缓期执行程序如何变更?
释义
    死缓的执行和复核程序。死缓由执行机关对判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行劳动改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进行复核,可核准、发回重新审判或改判。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必须遵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法律分析
    一、死缓如何执行
    1、死缓由执行机关对判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死缓的复核是怎么进行的
    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审查时应当提审被告人。
    2、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5、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
    6、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无需再经过核准程序。
    7、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如果属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并依法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类案件是否属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范围,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必须遵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结语
    死缓执行的具体步骤和程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进行的。根据法律,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进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如果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的复核是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准、发回重新审判或改判的处理。对于判处死缓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或检察院不抗诉,判决即生效。如果有上诉或抗诉,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在复核中,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的清晰度、量刑的合理性进行裁定。对于判处死缓的案件,法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五节死刑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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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4:2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