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淄博市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每年夏季,高温津贴都是不少劳动者关心的话题。“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都属于高温。”据介绍,根据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都可享受高温补贴。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也可享受高温补贴。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 每天在高温下工作要注意些什么 1、抓好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班次,作业人员要携带好防暑降温药品、茶水,室外作业应尽量避开高温时段。 2、保证防暑降温设施良好。对作业场所、职工休息场所防暑降温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状态良好。 3、制订应急保障措施,发现紧急情况能第一时间进行急救。 4、抓好消防安全。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状态良好。抓好用电安全管理,防止高温天气用电负荷过大导致电路出现安全问题。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温津贴进入发放期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高温津贴话题也引发民众关注。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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