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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级召回是指
释义
    三级召回是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某一特定品牌或者型号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采取的最高级别的产品召回措施。
    三级召回是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之一。一般情况下,三级召回是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而言的,比如汽车、婴幼儿用品、食品、药品等。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制造企业需要尽快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对相关消费者给予赔偿或者退款等合理补偿。
    三级召回的条件如下:
    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产品存在使用风险,可能会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威胁和危害;
    2、影响范围广泛:产品问题涉及的范围较广,可能会对大量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3、紧急情况:需要尽快采取召回措施,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4、制造企业未能有效应对:制造企业在发现产品问题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者处理措施未能有效控制风险,不能消除安全隐患。
    三级召回的要求如下:
    1、制定召回计划: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包括召回的产品范围、召回的原因、召回的时间和地点、召回的方式等;
    2、全面排查召回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对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召回的产品范围准确无误;
    3、停止销售和生产: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立即停止销售和生产召回产品,防止更多的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4、通知消费者: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向消费者发出召回通知,告知召回的原因、范围、影响等信息,并告知消费者如何处理召回产品;
    5、协助消费者处理: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为召回产品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退款等服务,以便消费者能够方便、及时地处理召回产品;
    6、提交报告: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召回报告,包括召回计划、召回进展情况、召回效果等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召回情况并进行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如果由于制造企业的原因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会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进行三级召回。制造企业需要制定召回计划,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消除安全隐患,并对相关消费者给予赔偿或者退款等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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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