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路桥下空间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公路用地、桥下空间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的,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的。 (二)设立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设施的。 (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以及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的。 (四)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沟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损坏的,以及其他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行为的。 (五)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的。 (六)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摆摊设点、乱开乱挖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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