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会将职工的公积金帐户转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当缴存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可以将原来封存的公积金帐户告知新单位经办人,让其将职工的公积金帐户转至新单位就可以继续缴纳公积金了。 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是指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以及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专办员、清算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从一个单位账户转移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集中封存账户下的情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