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中管辖权的定义与特点 |
释义 |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该制度通过把某一区域或几个区域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交由另外一个或几个特定法院管辖,实现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和异地管辖,从而对特定区域内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进行重新调整和合理配置。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法律分析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是对特定区域内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进行重新调整和合理配置,把某一区域或几个区域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交由另外一个或几个特定法院管辖,实现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和异地管辖,即法院依法将分散在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集中到一个或几个法院集中管辖。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对法院管辖的影响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是指在行政案件中,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一些特定情况下,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这种制度对法院管辖会产生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集中管辖可以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理效率。由于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避免了在不同法院之间往返奔波,从而加快了审理速度。 2.集中管辖可以保证行政案件的公正性。由于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院对案件有较高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可以更好地审理案件,并且可以避免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裁判的情况,从而保证行政案件的公正性。 3.集中管辖可能会导致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分散。由于一些行政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地区,如果全部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能会出现管辖权分散的情况,导致一些地区的法院难以审理案件,从而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效率。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对法院管辖会产生影响,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合理把握和运用。 结语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有助于优化行政审判资源的配置,实现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和异地管辖,从而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解决行政案件管辖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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