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没有缴费,或者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的,依照 社会保险法 给予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 社会保险费 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关于 劳动争议 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3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 社会保险 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经济补偿金 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