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1、“免、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 2、“免、抵、退”即出口环节免税,采购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给予退税,实际退税前,先抵减内销环节的应纳税额,所以对于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有的税额抵扣,出口环节免税了,那么能够抵扣的就是内销环节的应纳税额,所以生产型企业才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而仅出口的外贸型企业执行“免退”税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