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法律举证过程中,证人或当事人往往会使用反证来推翻对方提供的证据。但反证并不一定能够推翻对方的证据,只有在具体情况下经过客观证据证明后才能确定。如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反证试图推翻控方证据,但需要通过认真分析、判断和辨别,确保证据真实可靠才能有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质疑的,由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举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一个事实的存在或者其法律性质上的意义有争议,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对方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有责任举证证明其所提异议的事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重视被告人提出的其他能够推翻控辩双方证据的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以反证推翻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一)是伪造的证据,或者是在审理前故意制造的假象; (二)是经鉴定不属实的证据; (三)是在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或者证人明显有矛盾的证据,且无法消除矛盾。 以上依据显示,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进行证明,但需要经过法庭认真审查、鉴定和确认,才能推翻对方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