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简易征收是国家对于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讲,简易征收适用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等业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増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