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孩在泳池受伤是不是该有赔偿 |
释义 | 小孩在泳池受伤不一定该有赔偿。 1、如果游泳馆已经在合理限度的范围提供了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肯定是没有责任的; 2、假如消费者受伤的这种情况是有其他侵权人导致的,那就有其他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是游泳人本人不小心受伤的,造成的损失就要当事人承担。 孩子在游泳馆内受伤赔偿标准: 1、要求赔偿是可以的,但是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还是需要研判伤者受伤的原因及经过,最终合理合法的确定责任及赔偿数额。 2、游泳馆属于较为特殊的场所,其性质,决定了该场所绝大多数的地方必定湿滑的性质。 3、如果伤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该场所的性质应当有足够的预判与认知。此种情形下,伤者受伤,应属于自己的粗心大意或疏忽大意所直接导致的,但是经营者亦对消费者在自己的消费场所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游泳馆的经营者未在较为明显的地方,予以“地面湿滑,注意防滑”等提醒,说明经营者亦对伤者的伤情负有一定的过错。此种情形下,伤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伤者与经营者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双方可以交涉,交涉未果,由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之中,根据案情予以酌定。 4、如果伤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其对于日常生活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毫无认知或缺乏认知,必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游泳馆,如果游泳馆对于没有监护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其内部,未予以劝阻或制止,最终造成的损害,游泳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形下,游泳馆亦应当尽到相关的要求其照顾好未成年人的提醒义务,小心地面湿滑的提醒义务。如果游泳馆仍然未于明显位置尽到上述提醒义务,最终未成年人的损害,还是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以及游泳馆未尽到提醒义务的过错共同导致,损害结果还是应当双方共同承担。 承担的比例由双方交涉,交涉未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予以酌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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