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倾销税税率的计算 |
释义 |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 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厂价,扣除了关税、运输费等,在出厂环节考察国外出口商的价格歧视。 反倾销税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一、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反倾销税的一般效应。如果进口国当局对出口国垄断企业的长期性倾销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进口品价格会提高,对进口品的需求和实际进口数量下降,在某些情况下从反倾销调查国的进口会完全停止,国内进口竞争厂商的产量和收益增加。 同时,国家关税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但只要生产者增加的福利和国家关税收入大于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征收反倾销税的综合效应就被证明是有效的。 二、反倾销税征收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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