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该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