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肖像权是消极自由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肖像权的消极职能在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用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来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没有肖像权人的同意,不能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权,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能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一、肖像权的内容有哪些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一)制作权,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二)使用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赏。 (三)公开权,权利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开,怎样进行公开。 (四)许可他人使用权,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二、哪些情形属于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一)为了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科研的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政治家、外交官、人大代表、知名学者、社会活动家、作家、艺术家、运动员等各类社会知名人士,其活动往往为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而其活动本身通常也同时体现国家的政治生活、国事活动、社会焦点或公众兴趣。为了报道这些人士的活动和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即使未征得本人同意,亦不构成侵权。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通缉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而使用当事人的肖像等。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使用参加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而参加者将自己置身于此类场合,亦即在一定意义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益,所以任何人在参加这些于特定公共环境进行的特定活动时,都应允许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公开的场合。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例如为了寻找下落不明者而在寻人启事上使用其肖像,为了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权而使用他人肖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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