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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致人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帮工人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除外。同时,致人损害的帮工人自己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如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损害),那么帮工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义务帮工受伤,被帮工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工通常是因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存在一定情谊而产生,特征为无偿性和劳务性,即为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本无义务的帮工人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被帮工人作为劳务的受益人,应当就帮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民在义务帮工时,应当充分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防止发生事故,既伤及自身健康,又损害到双方的情谊。
    无偿帮工伤亡责任承担
    帮工活动中发生侵害事实,理应由被帮工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帮工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者都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顶替他人上班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存在用工关系。在顶替他人上班的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提出反对意见,顶替上班的人所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对顶替上班者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顶替上班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顶替上班者私自替工并不为公司知晓,发生安全事故时,因其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殊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工作伤害了别人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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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