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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祸无情法有情“先予执行”解民忧
释义
    在近一周内,富顺法院东湖法庭接连受理了两起当事人因车祸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急需治疗费用,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先行给付救命钱的案件。
    2014年11月5日,被告杨某驾驶川CX6***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郭某)在富顺县富世镇城区从富达路顶端往金三阁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富达路靓点网吧门前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原告何某驾驶的无号牌绿源牌电动四轮车左侧车身相撞,造成原告何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何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重型­脑损伤等多发损伤,目前一直处于昏迷(植物)状态,已用去医疗费10多万元,约需进一步治疗费用20万元。
    2014年11月7日2时20分左右,原告陈某驾驶川CT5***号比亚迪牌出租汽车,搭载张某、李某等两名乘客由富顺县经206省道往自流井区方向行驶,在206省道177.5公里处车子自行驶出道路右侧,撞在路边树根和民房外墙上后,致该车发生翻滚,造成原告何某和两名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何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呼吸衰竭、特重型­脑损伤、脑干、双侧额颞叶广泛性脑挫裂伤伴出血等多处严重损伤。病情持续危重,目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已用去医疗费18.5万元,尚欠医疗费3.5万余元,需进一步治疗,每日需治疗费5000元左右。
    高额的治疗费用使得原告何某、原告陈某及其家人已经无力垫付,遂诉至法院,要求先予执行。东湖法庭受理该两案后,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民生合议庭两名法官迅速作出处理。两名承办法官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从立案、调查了解案情到向有关领导汇报仅用一天时间,就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要求保险公司立即分别支付原告何某、原告陈某后续医疗费10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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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3: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