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凡在2021年9月25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以完税凭证填发日期为准),按照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在2022年4月1日(含本日)之后缴纳商品房契税的(以完税凭证填发日期为准),不再享受本次补贴政策。二、凡在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签订购房合同的,根据网签合同日期,在以后缴纳商品房契税时,按照契税总额的25%给予补贴。三、凡在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签订购房合同的,根据网签合同日期,在以后缴纳商品房契税时,按照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在2022年4月1日(含本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以网签时间为准),不再享受本次补贴政策。 法律依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包括学生公寓)、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土地、房屋面积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