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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释义
    江苏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1、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8%划入;
    2、36_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划入;
    3、46-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8%划入;
    4、退休后-70周岁,按本人养老金的5.5%划入;
    5、70周岁以上,按本人养老金的6%划入;
    6、前工作的老工人,按本人养老金的8%划入;
    7、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帐户划入基数每年参照市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调整比例同步递增。
    企事业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额外增加医保个人账划入比例:
    1、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8%划入;
    2、36_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3、46-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4、退休后-70周岁,按本人养老金的2.5%划入;
    5、70周岁以上,按本人养老金的2.5%划入。
    个人医保卡办理流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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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