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写明借款的范围: 1.职工因公出差需要借支的款项; 2.业务员零星采购所需的款项; 3.经财务部门核准可周转使用的周转金、备用金; 4.其他因业务需用必须预借现金的款项。 (二)借款的限额 1.因公出差人员借款限额,按预计出差天数及标准核定: 车船票、飞机票按预计金额借款; 住宿费、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借款; 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款项时,应在借款单上阐明理由。 2.零星物资采购,按计划金额借款。 3.周转金、备用金的限额,按财务部核定的数额借款。 4.其他借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借款单,不得多借。 (三)借款的程序 1.职工借款需办理如下手续: 借款人按借款限额填写“现金借款单”,并签名、盖章; 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公司分管总经理批示; 财务负责人审批。 2.借款人员根据签字手续齐全的“现金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经审核人员审核后由出纳员支付现金。 3.职工借款必须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严格按限额借款,否则,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4.财务部门对已支付的借款作如下处理: “现金借款单”为增加应收款的凭证; “现金借款单”存根由出纳人员留存,作为催收借款和还款时的依据。 (四)借款的归还 1.职工出差返回及零星采购结束后,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欠款。 2.会计人员应根据借款申请严格审核报销凭单,对不符合借款申请用途的票据不予报销,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