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属于民政部门吗 |
释义 | 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机构部门,两者没有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部门,更不属于民政部门。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部分的章节中,涉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明文表述或者指向表述的条款就有十几处,主要集中在“第二节监护”部分,如果把这些内容梳理一下,可以将民法典中监护制度涉及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与或者履行职责的情形分为以下七种: 一是申请认定。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某个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居住地区的居民,他(她)虽然是成年人,但却出现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状况,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这项申请不是必须为,而是可以为,也就是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是否申请,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过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项申请关系到随后的当事人的监护问题以及一系列民事权益,因此需要慎重对待、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在什么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认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呢?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也没有其他组织,包括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提出申请,民政部门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认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居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其本人利益,也符合公共利益,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相应地,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就是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申请认定权,还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恢复该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予以必要的、持续的关注,这也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真履行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所在。 二是监护权的同意。即同意个人或者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他们都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但是只有他们主观上愿意担任监护人还不够,还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才行。请注意,这里的“同意”,只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而在前述“申请认定”的情形中,还有其他一些组织。那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什么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呢?当然重要的是看那些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当中,谁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此项同意,还包括(第二十八条)同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担任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他们都没有监护能力,需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承担监护职责,那么同样的,这时候就还须经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才行。这里,同意谁担任监护人,仍然需要从有利于被监护的该成年人的利益出发。 三是指定监护人,即监护权的指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能有多人,而且可能处于同一顺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但是当出现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况,或者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确定监护人没有达成协议,法律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那么,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这一规定表明:法律虽然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职责,但这种指定并不是最终的,如果有当事人不接受不认可这一指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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