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1)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2)不论是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还是业主选定的指定分包商,均不允许与业主有任何私下约定。(3)为了约束分包商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承包商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4)没有征得承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将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出去。但分包合同条件也明确规定,属于提供劳务和按合同规定打分标准采购材料的分包行为,可以不经过承包商批准。2.保护分包商合法权益的规定(1)任何不应由分包商承担责任事件导致竣工期限延长、施工成本的增加和修复缺陷的费用,均应由承包商给予补偿。(2)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非分包商责任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害赔偿,保障程度应与业主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