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附加条件。 附加条件成立的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