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字迹清楚,发票放置位置要正确,不得压线、错格; 2、不得涂改。如果填写有误,不能在发票上面涂改,要重新开具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如果因为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且内容正确无误。不能填漏缺少相关信息; 4、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票面的货物与实际销售货物相符; 5、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完全一致;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要在规定的时限及时开具专用发票; 8、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9、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 10、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1、纳税人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最高一位,即使开具了其抵扣联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同时按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12、不得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填写的销售额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属于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即使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