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药品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如下: 1、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持有人负责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制造、经销配送、不良反应监测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责任,但不一定由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生产、经营,享受鼓励性支持性政策的权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享有依法从事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权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享有鼓励性和引导性政策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