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如何处理? |
释义 | 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处理方式为: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作为适格原告,可以决定是否重新起诉或与原被告协商解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一)原告债权转让后,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撤诉。 1、《民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一切照旧: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2.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准予。 3.变更成为诉讼当事人: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法院准予其替代的,裁定变更当事人,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退出诉讼。注意,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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