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直接去经侦队报案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遇到了经济犯罪类案件,可以直接去经侦大队报案。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为了让公安机关能快速且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立案侦查,报案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是单位报案的要带齐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捺指纹),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2、提供有关涉案人的照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要提供本人及其他协助人的联系电话,以便能随时联系。 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报案,被害人或经办人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 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签名。 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11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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