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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抑郁症患者在医院自杀,医院应该担责吗
释义
    女子因抑郁症坠亡,其家属诉医院索赔21万元。死者是常年在佛山打工的老朱的妻子。她因患严重抑郁症,于2月29日喝下老鼠药被送往南海区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安排住院洗胃,她的病情得以控制。在妻子住院后,老朱与哥哥轮流到医院看护。3月2日凌晨,老朱回家取衣服,哥哥在病床边打盹时,老朱妻子自行走出病房,后坠落在医院二楼平台处,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具体原因无法判断。老朱及其家人认为,医生明知他的妻子喝老鼠药自杀,有严重的自杀倾向,却没有做出任何医嘱或特别护理注意,甚至将她安排在高楼层病房内。一定程度上而言,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缺失导致了妻子的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妻子死亡的30%赔偿责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友入院知情告知书》和《防跌倒、坠床告知书》,院方已明确告知并要求家属提供24小时能胜任陪护工作的专人陪护,短暂离开也应请旁人帮忙看护或者通知护士,实际上死者家属也按医院要求安排了专人陪护,仅是死者趁陪护人睡觉之机跳楼自杀,医院并无过错。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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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