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工商户要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如果忘记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会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忘记报送年度报告,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