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税追征的含义: 1、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的,称为关税的追征,又称追征关税,简称追征; 2、在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关税税额缴纳税款后发现原核定税额少于应征税额时,海关对原纳税人征收原短征的关税的行政行为称之为关税的追征和补征。 可造成关税退还的四类情形: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综上所述,区分关税追征和补征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征收时效,超过时效规定的期限,海关就丧失了追补关税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