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鱼塘淹死人,责任归属何人? |
释义 | 经营者未尽安全责任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提供安全保障,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责任。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责任需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如果鱼塘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要承担一定责任。鱼塘拥有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农村鱼塘安全管理:责任归属与风险防范 农村鱼塘安全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责任归属和风险防范。在农村地区,鱼塘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活动,但由于管理不善,不时发生淹死人的悲剧。责任归属方面,应该由鱼塘所有者、相关政府部门和农民共同承担责任。鱼塘所有者应加强管理,确保鱼塘的安全运营,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农民应增强安全意识和遵守相关规定。风险防范方面,应建立健全的鱼塘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检查、维护鱼塘设施、加强安全培训等。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鱼塘安全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只有全面加强鱼塘安全管理,才能有效减少淹死人的悲剧发生,保障农村鱼塘的安全运营。 结语 农村鱼塘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确保责任归属和风险防范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鱼塘拥有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农村地区应由鱼塘所有者、政府部门和农民共同承担责任。加强鱼塘管理、监管和培训,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农民安全意识,是保障鱼塘安全运营的关键。只有全面加强鱼塘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预防悲剧发生,保障农村鱼塘的安全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160;【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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