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裁决协助车辆过户手续怎么办理? |
释义 | 可以凭法院的判、裁决文书,执行裁定书到汽车过户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过户),法院也可以给汽车过户登记管理机关发协助执行函,将车辆过户到申请人的名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办理车辆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5、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7、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8、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 9、《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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