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规定 |
释义 | 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有从事颠覆政权、分裂、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的; 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 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 4、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 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法律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 6、有从事间谋或者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安全活动嫌疑的; 8、有杀人、强奸、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 9、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嫌疑的; 10、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动嫌疑的; 11、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嫌疑的; 12、有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犯罪团伙嫌疑的; 13、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 14、有使用诈骗法非法集资、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活动嫌疑的; 15、有经常聚众赌博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 16、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嫌疑的; 17、有其他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18、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 19、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 20、吸食毒品的。 综上所述,为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教育、管理、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人口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生产或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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