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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公积金去哪里提取
释义
    

法律主观:
    


    南宁 公积金提取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审查并处理,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承办人审批,对受委托银行发出指令,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资金转入职工在该行的借记卡。关于“南宁 公积金 怎么提取出来”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南宁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审查并处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人审批; 4、告知申请人,并对受委托银行发出指令,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资金转入职工在该行的借记卡。 二、南宁公积金提取地点 1、南宁市新民路24号临街办公楼1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窗口(1-14号)。 2、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窗口(53-54、58-68)。 三、南宁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 贷款 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 遗赠 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以上就是对“南宁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的回答,实践中,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使用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同时使用的范围也是要在规定范围内。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咨询。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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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5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