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离婚不分欠债不还 |
释义 | 如果要达到”欠债不还”的效果,前提是:第一,合法资金单独投保;第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作为遗产,肯定偿还生前债务之后,才能被继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保险理赔金专属于被保险金或者受益人个人,不属于共同财产,这是”离婚不分“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离婚双方是健康的,保险的价值是以”现金价值“而非”理赔金“的形式存在的,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那么保费属于个人财产的保险离婚时不分,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离婚时就需要分(具体怎么分,在此就不展开了,以后单独写)。 既然“欠债不还、离婚不分”并不绝对,那么“诉讼不给”自然也就不成立了。 保险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洗黑钱”的集中营,也不是违法犯罪的温床。 保险的本意是保障,保障不幸的人和家庭尽快脱离困境,保障长寿的人避免“人还在、钱没了”的尴尬,保障家庭财产能够按照所有人的本意顺利传承。保险让我们能够在未知的将来有一个确定的基础,让我们在梦想起航的时候有一个定心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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