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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中被告的诉权具体有哪些?
释义
    (1)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有权提出反诉。
    (2)有权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5)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7)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8)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9)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0)在法庭上,有权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1)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2)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3)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4)胜诉的被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5)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一、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景。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逐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4、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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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1: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