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