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现离婚股权纠纷怎么办? |
释义 | 出现离婚股权纠纷如何处理 1、首先需要调查公司的股权,进而确定配偶所占公司股权的份额。在查询公司股权时,可以在工商信息查询平台上输入配偶姓名,查询是否有以其名义作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对配偶所处的公司,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根据该公司的章程核查配偶有没有股份及股份的比例。 2、调查清除配偶所占份额后,确定该部分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 3、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公司股权涉及到公司的经营,在分割公司股权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多种困难,特别是收集公司股权的证据时,由于个人能力的有限,很难轻易收集到公司股权的证据。更无法解决股权纠纷,因此,在收集公司股权证据时可以借助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一些个人无法收集的证据,也可以聘请律师进行收集,聘请律师的费用比公司股权要低得多,如果律师费比公司股权份额还要多,那就尽自己的力量去取得应得的财产。 一、离婚前应该如何转移存款 首先,离婚财产转移针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不再限于存款、家具和首饰,而是转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财产,如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金融资产,如股权、期权、股票等;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比较丰富。因此,离婚转移财产根据财产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转移方式: 1、存款,在转移存款时,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平日不动声色的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账户的,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 2、公司股权,公司股权的转移方式有很多中,其中有: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等等方式,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甚至化零,造成没有股权甚至欠外债的表象,欺骗对方。 3、房产,在房产转移上,一般还是比较好发现的。常见的转移房产的方法有: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具体的表现形式有:私自隐匿房产信息的,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房产,在离婚时,仅仅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知道的房屋,而对其私下购买的房屋绝口不提,进而逃避共同财产的分割。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擅自转移过户到第三方名下,进而套取、转移现金。这种方法并不是很高明,因为用这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知。但对于其目的来说,他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此方法虽然笨拙、但很有效。 4、私赠财产,私赠现金难以举证,这种情况比较有风险,虽然是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事后不承认,很可能造成鸡飞蛋打的结果。 二、个人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分割。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从定义来看,股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不能直接认定是财产,从而也不能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再来看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司法解释中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显然,这个司法解释只规定一方对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不是公司股权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从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离婚时,对于股权也不认定属于共同财产,但对于出资额所产生的收益,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公司股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不是简单的份额问题,会衍生出诸多涉及公司经营管理问题,涉及公司法领域;而出资额则非常明确,可以简单理解为一方的经营投资收益。这两者是不能等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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