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刑五年如果之前没有被羁押的情况,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之后可以减刑,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减9个月至2年,第二次减刑至少在一年之后。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