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10769–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其中明确“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好养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产品中活性益生菌的活菌数应≥106CFU/g(mL)]”。 法律依据: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制剂。 第三条 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四条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