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属于补强证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在国外,补强证据规则通常适用于言词证据。在我国,需要补强的证据不仅包含言词证据,还适用于视听资料、书证、物证。并且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不存在对书证提出异议的特别诉讼程序,所以,除了“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之外,某些单独的书证或者视听资料,如“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都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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