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这项规定,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要求损害赔偿的可能,也就是说除非触及重婚罪,妻子一般不能直接起诉“小三”。 但是,如果男方婚内出轨,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购置房子、车子、贵重首饰等,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区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在双方没有其他书面约定的情况下,男方的赠与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养“小三”并赠送其财物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基于这两点,妻子在掌握了丈夫向“小三”赠送财物的充分证据后,可全额向“小三”追回。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