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寿险拒赔原因种种 |
释义 | 投保人购买寿险主要是为了能在出险后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一些投保人在出险后遭到拒赔的情况,究其根源,主要有如下几种原因: 一、未履行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寿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人可以拒赔。 三、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的,除外责任详见条款。 五、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八、超过了索赔时效。 以上是寿险拒赔最常见的几种原因,通过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一、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豁免保险是否 保险公司如果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的话,是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重疾险在理赔时的拒赔理由有哪些 投保重疾险后,并不是所有患病的被保险人都可以获得赔付的,重疾险也有它的理赔拒赔理由,例如: 1、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予以理赔的。 2、保险事故未发生在有效保险期内 如果被保险人患病出险未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之一,因为投保重疾险都是有一个观察期的,如果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患病的,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一般观察期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有90天,也有180天,当然重疾险观察期是越短越好的。 3、保险事故未达到重大疾病险的赔付标准(或被保险人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险的保障范围) 还有一个重疾险在理赔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就是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不再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例如投保人所投保险保的疾病是白血病,而被保险人患上了癌症,这样也是会遭到拒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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