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章,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章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可见,该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包括两个必备要件,一是必须超过国家规章的环境唤声排放标准,若没有超过该标准则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公民权利即使受到这样的环境噪声侵害也不受该法保障;是对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若超过国家规章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没有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也不属于“环境噪声污染”。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章,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