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上海市内可以合法驾驶电动摩托车。 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电动摩托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二)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四)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时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七)不得牵引动物; (八)不得酒后驾驶; (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十)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一)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二) 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十三)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十四)不得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换动力装置; (十五)不得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十六)不得有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