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境内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境内的理解: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例如: 江苏 某企业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本企业新产品。假设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虽然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服务,但仍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相当于进口劳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例如:江苏某 公司 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