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记录每场比赛裁判员的执裁情况并撰写仲裁技术报告. (2)解决并处理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争议与纠纷。 (3)召开审议会议,对运动队的申诉作出裁决。 (4)监督竞赛工作的重要环节。 (5)评价裁判员的工作情况。 (6)对出现重大错误的裁判员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 第四条 由20名成员组成,均系按下列方式产生之资深法律专家: a.四名成员由国际体育联合会(IFs)委任,即三名由夏季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联合会(ASOIF)、一名由冬季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联合会(AIWF)分别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委任。 b.四名由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协会(ANOC)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委任; c.四名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委任; d.四名由前述12名ICAS成员为保证运动员的利益经适当协商后委任; e.四名由前述16名ICAS成员从独立于ICAS成员指定机构的人士中委任。 |